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受极左思潮的影响,虽然没有确立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原则,但是其中关于公民选举权的规定,并没有肯定同票不同权原则,只是规定依法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要完善和实施好与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监督救济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因此,有法制媒体记者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有关诉讼制度运行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向我提问,故在此谈一些看法供参考批判。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多来,政府机关有些行动、有所触动、有点被动,这虽然不理想,但也不容易,可以接受,还须改进。因此,须要克服阳光政府建设上的急躁幼稚病。笔者认为,除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至13条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具体规定与此事密切相关之外,现行宪法有关规定的内容和精神尤其值得人们思考。这种做法虽然不好,但也可接受,毕竟行政争议最后得到解决了。问题之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各地出现了很多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此类案件普遍存在诉讼渠道不够畅通、原告胜诉率低的现象,这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简要分析: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新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它通过司法审查机制来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人们对其深刻的法治发展意义还须要逐渐深化认识。
这件事之所以引起人们强烈关注,不仅在于其申请政府信息的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还在于涉及民众眼里那些非常敏感、一贯神秘且都感兴趣的政府信息,例如行政机关的工资、福利、财政拨入资金、下级单位上缴资金、其他单位赞助款、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单位事业性经营收入以及年度财务审计结果等等,它们都成为申请公开的内容。就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间,苏州市发生了一起农民诉苏州市环保局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案件,该案最后以原告与环保局和第三人(印染厂)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提供环境影响报告,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因此,要提振公众对改革的信心,就要敢于在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等涉及政府、官员自身的一些关键问题上入手。
对此,有学者认为,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不动产登记等配套制度不健全,在实践中确实会导致财产申报制度执行不力、对违反规定追究不严等问题。对此,有学者认为,只要相信绝大多数官员是清清白白做事的,即使有一定数量的官员,其家庭财产中有较多来源不明或来源非法的部分,对之予以公开、查处,不仅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反而会有助于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和官员的信任,有助于加强社会稳定。而要避免因干部个人信息泄露过度以至诱发某些侵害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犯罪或者社会动荡,只须对公示方式进行某些技术性调整就可以达到目的。进入专题: 官员财产申报 。
另有折衷意见认为,家庭成员和近亲属的财产是否申报,要看该职务的高低以及涉腐风险的大小。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已具备雄厚的民意基础,2008年5月,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际,《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和新浪网曾联合开展了一项3837人参加的调查,结果显示,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官员财产状况,持此愿望者达77.5%。
作为占据更多权力资源、肩负更多公共责任使命的公众人物,官员的隐私权显然主要不再表现为私密的权利,而已成为权力公开监督的必然对象和组成部分。有的认为申报主体理应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我国1995年4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1年6月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配偶等其他家属情况也包括其中。拒绝、拖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及追究责任难到位。实际上,一项触及某个群体切身利益的改革,要获得该群体百分之百支持是不可能的,而对于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官员也并非全是反对、抵制的铁板一块。
2008年12月25日,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也签署了《反腐败法》,2009年4月,包括总统梅德韦杰夫和总理普京在内的俄罗斯高官相继公布了自己的家庭财产。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时,甚至于没有电脑,更不用说现代身份识别制度和交易档案制度。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要靠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推动,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反过来也可以推进配套措施的落实。2009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府网、新华网回答网友关于反腐败的问题时表示,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应该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
关于政治风险之忧的问题 由于对官员家庭财产的基本底数、各级各类官员的财产与普通百姓的财产大概呈多大比例等不清楚,因此,即使主张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关人士也担心,如果大量官员拥有巨额财产公之于众,在社会收入差距很大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引起社会震荡。按照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政府官员不能以自己拥有隐私权来对抗公众的知情要求。
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官员财产申报在很大程度上倚重社会监督,正可弥补配套措施之不足。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利器,至今已在90多个国家实施。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相反,如果对官员家庭财产存在来源不明或来源非法的情况不公开,人们对官员廉洁的信任度就会大大下降,进而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有的认为我国公务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因此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可见,官员财产申报法的出台和运作反过来也会促进公职人员观念的转变。这是中央政府最高领导人首次对中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所给予的正面回应。
但配套措施、技术手段的成熟永远都是相对的,打击钱权交易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达到疏而不漏的理想状态。换言之,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公职人员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
对此,有学者认为,就申报的范围和内容而言,新疆阿勒泰等地已有详尽规定,在此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完善应该不是太难的事情。关于配套措施不具备的问题 这主要包括:金融实名制、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不健全。
即使是在干部队伍内部,因级别、地区、领域的不同而导致收入差别较大,也可能引发官员内部的心理失衡。有的认为申报对象还应包括另立家庭的成年子女,因为很多干部子女做生意,靠山都是当官的父亲。
新疆阿勒泰地区和浙江慈溪市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后,尽管觉得隐私公开压力很大,但都能正确认识作为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其隐私应当受到必要限制的道理,都对这项改革给予了支持。实际上,现在各国宪法和法律对法律关系中的某些特殊主体——公权力人的隐私权都有相应的限制,而这种限制体现了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有的认为申报主体若推及成年子女,一来于隐私权不合,二来阻力太大。关于官员的主观阻扰问题 有学者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建立的最大症结,不是目前条件不成熟等客观原因,而是既得利益群体的主观阻扰
后果是,有关部门道了歉,一大堆曾经被钓过的鱼,一起奔过来,要讨一个说法。所以,原本就非常简单的违法性执法,真相大白。
一个行政垄断的扭曲市场外面,肯定会存在一个与之竞争的黑市市场。不过,原来我以为打击黑车,获利者只有出租车专营公司,有关部门又不是这些公司养的,有什么理由为他们的垄断利益卖命?现在发现我错了。
据清朝的笔记,这些衙役的做法之一就是钓鱼。政府自我服务,自我借权牟利,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痼疾。
上海是当今中国窗口式的国际化大都市,然而,在这样的窗口城市,居然出现清朝当年衙役的钓鱼执法,自我牟利的现象,的确让人失望,政府自身的现代化,看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此番上海高层没有出头制止,那么可以预料,这样的钓鱼执法会更加恶性地拓展,到什么程度,没人可以说得清。不仅常设机构会这样,有的时候,原本为了兴一事而设置的机构,时间一长,对所兴之事不仅没有帮助,反而成了自生自养的体制怪胎,对原本该兴之事,反而有害。事实上,黑车是我们特别的专营制度逼出来的,只要这种制度还存在,黑车就打不绝。
说起来,上海交通执法部门的钓鱼执法,起因是为了查黑车。从嘴上提倡的服务型政府,变成牟利型政府。
他们这样做,委实是一种无奈,如果政府能放开出租车营运许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我相信都会变成正规而且守法的出租车经营者。打黑车的罚款,本身就可以变成一种强大的动力,只要有关部门给交通执法者一点特殊的政策,比如多少比例的罚款返回,比如允许罚款自收自支,这些执法者就会以百倍的努力,千倍的疯狂去做这件事。
跟众多被钓的鱼对应的是,这些部门每年上亿元针对黑车的罚款收入,现在看来,里面肯定有不少不是黑车的冤枉钱。自古以来,只要政府或者权力人员染上这种借权牟利的毛病,就很难革除。